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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建設項目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規定
1 總則
1.1 為統一本市的防雷驗收要求,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中規定的項目: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旅游景點;
(三)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四)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2 范圍
2.1 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2.1.1 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中處于爆炸危險分區(0區、1區、2區、20區、21區、22區)內的工程和場所;
2.1.2 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工程和場所;
2.2 雷電易發區旅游景點:等同GB50343多雷區概念,按雷擊大地的年平均密度大于4次/km2/a,項目立項時為旅游景點。
2.3 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指專項防雷整改項目。
2.4 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3 驗收依據和內容
3.1 防雷裝置驗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上海市建(構)物防雷管理實施辦法》(滬氣發[2017]12號)及上海市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2.《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以下簡稱“GB50057”);
3.《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以下簡稱“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50601,以下簡稱“GB50601”);
5. 《石油化工裝置防雷技術規范》(GB50650);
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和施工規范》(GB50156);
7.《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
8.《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50089);
9.《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
10.《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11.《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
12.參考《雷電防護第一部分:總則》(GB/T21714.1);
13.參考《雷電防護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損壞和生命危險》(GB/T21714.3);
14.參考《雷電防護第四部分:建筑物內電氣和電子系統》(GB/T21714.4);
15.參考《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
16.參考《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32937)
17.參考《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技術規范》(DB31/T 389,以下簡稱DB31/T 389);
18.參考《建筑幕墻工程技術規范》(DGJ08-56);
19.參考《大型游樂場所防雷技術規范》(DB31/T 751);
20.參考《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
21.參考其他現行相關標準。
3.2 防雷驗收內容包括:
相關技術文件、建(構)筑物防雷分類、電子信息系統的雷電防護等級、建筑物防直擊雷措施、防閃電感應措施、防閃電電涌侵入措施、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防接觸電壓及跨步電壓措施、屏蔽、布線、電涌保護器的安裝與選型以及其它相關內容。
4 驗收要求
4.1 相關技術文件
4.1.1 建設單位在申請驗收時應具備以下技術文件:施工圖審核意見(已通過審核的)、隱蔽工程監理意見或報告、與防雷竣工相關的設計圖紙(包括設計變更意見)。
4.1.2 由審批部門委托專業防雷檢測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報告》。
4.1.3 《建設項目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報告》應評定客觀公正,數據真實準確,能夠全面反映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4.1.4 《建設項目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報告》一般應包含建(構)筑物基本信息、存在問題、基礎檢測、過程檢測、被檢測對象、接地電阻及過渡電阻值、電源電涌保護器檢測數據,如檢測報告未體現基礎及過程檢測內容,應當在驗收時查驗相關隱蔽工程施工記錄。
4.1.5 《建設項目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及數據:
檢測項目 | 檢測內容 | 數據判定 | 評定 | 備注 |
被檢測對象防雷分類,易燃易爆區域的劃分。 | 依據本項目《防雷裝置施工圖審核意見表》及設計院設計圖紙為準。 | 將防雷建(構)筑物分為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同時對易燃易爆區域進行劃分 | ||
防直擊雷保護措施、防側擊雷保護措施 | 接閃器(主體、其他)的類型、高度、敷設方式、材質、規格、網格、支持卡間距、性能狀況、保護范圍。引下線的敷設方式、間距、材質、規格、性能狀況。 | 以測距儀、游標卡尺、接地電阻測試儀等儀器測量方式判斷是否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
屋面設備的防直擊雷措施及接地措施。 | 以測距儀、游標卡尺、接地電阻測試儀、過渡電阻測試儀等儀器測量方式判斷是否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
防閃電電涌侵入措施 | 線纜入戶方式、埋地長度、入戶等電位連接、SPD安裝情況。 | 以施工圖紙、監理意見及實際判斷為主,SPD應有檢測參數 | 合格、不合格 | |
防閃電感應措施 | 易燃易爆區域金屬設備、金屬構件、均壓環、接地排、穿線管、線槽、法蘭盤、長金屬彎頭、金屬門窗等接地及跨接方式,接地電阻及過渡電阻值測試。 | 以實際判斷及接地電阻測試儀、過渡電阻測試儀等儀器測試為主。 | 合格、不合格 | |
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措施 | 判斷其性能狀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 以實際判斷及檢測儀器測試為主。 | 合格、不合格 |
4.1.6 檢測報告的樣式參照《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技術規范》(DB31/T389-2015)附錄G。
4.2 防雷分類及雷電防護分級
4.2.1 建筑物防雷分類應符合GB50057-2010第三章第4.5.1條、第4.5.2條的要求。施工圖審核通過的,應符合圖紙中的設計要求。
4.2.2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雷電防護等級應按GB50343-2012第4.2節或第4.3節的規定確定。施工圖審核通過的,應符合圖紙中的設計要求。
4.3 防直擊雷措施
4.3.1 接閃桿(線)的保護范圍、材料規格、安裝方式、施工工藝(焊接工藝、防腐處理等)應符合GB50057規范要求。
4.3.2 接閃帶(網)的網格尺寸、材料規格、安裝位置、完整程度、高度、支持卡間距、施工工藝(焊接工藝、防腐處理)、敷設方式(暗敷、明敷)、沉降(或伸縮)縫處的處理方式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4.3.3 引下線的安裝位置、材料規格、間距、施工工藝(焊接工藝、防腐處理)、測試卡(斷接卡)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4.3.4 接地裝置根據施工圖(審核通過的)、防雷檢測報告、隱蔽工程監理意見等技術資料進行驗收。
4.3.5 建筑物屋面接閃帶應明敷。需要暗敷時應符合GB50057-2010第4.3.5條第一款、4.4.5條第一款的規定。
4.3.6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應裝設獨立接閃桿或架空接閃線(網),當難以裝設獨立的外部防雷裝置時應符合GB50057-2010第4.2.4條的規定。
4.3.7 接閃器應按GB50057-2010附錄B的規定沿建筑物頂部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當建筑物高度超過滾球半徑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器,接閃器應設在外墻外表面或屋檐邊垂直面上,也可設在外墻外表面或屋檐邊垂直面外。
4.3.8 明敷接閃器固定支架的間距不宜大于GB50057-2010表5.2.6的規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4.3.9 建筑物頂部的接閃帶(網)任何兩點之間都必須電氣貫通(個別特殊構造的局部端點除外)??缭缴炜s縫和沉降縫處接閃帶應采取弧型跨接。
4.3.10 建筑物以金屬屋面或屋頂上永久金屬物作為接閃器應符合GB50057-2010中第5.2.7條及5.2.8條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女兒墻上安裝旗桿、欄桿等金屬管材作為接閃器的,應符合:
1) 管材連接部分應滿焊(作為支撐點的可不滿焊);
2) 管材與引下線的焊接必須符合規范要求;
3) 轉彎部分要求圓弧型。
b) 如屋面采用夾有非易燃物保溫層的雙金屬板作為接閃器,如下面有易燃物品時,其夾層物質必須是非易燃物且選用高級別的阻燃類別,上層金屬板的厚度應滿足GB50057-2010中第5.2.7條第二款要求。
4.3.11 建筑物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頂的接閃器應明敷,其網格尺寸不應大于建筑物相應防雷分類的網格尺寸。如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頂僅采用接閃桿保護時,應提供玻璃的雷擊沖擊試驗報告。
4.3.12 幕墻金屬框架應按100m2劃分網格,網格角點與防雷系統連接,形成電氣貫通,電氣連接處的直流過渡電阻不應大于0.2Ω。
4.3.13 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及屋面太陽能集熱板、光伏發電板等設備應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按施工圖設計文件確定。
4.3.14 煙囪的直擊雷防護應符合GB50057-2010第4.4.9條的規定。
4.3.15 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屋面物體應符合GB50057-2010第4.5.7條。
4.3.16 高于自身滾球半徑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或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對水平突出外墻的物體,當相應滾球半徑球體從屋頂周邊接閃帶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觸到突出外墻的物體時,應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4.3.17 高度超過60m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及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過60m的部位應防側擊雷;防側擊雷應符合GB50057-2010中第4.3.9條第二款以及第4.4.8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建筑物高度超過120m時,除滿足以上條件的部位防側擊雷之外,120m以上高度均應防側擊雷。
4.3.18 屋頂的用電設備金屬外殼或屋頂不銹鋼水箱、外墻上的金屬欄桿、門窗、幕墻支架等外露的金屬物應與防雷裝置進行電氣連接。連接方式、材料規格、施工工藝(焊接工藝、防腐處理)應符合GB50057、GB50601、DGJ08-56的規定。
4.3.19 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上人屋面(停車場、休閑場所等)應設置防雷警示標識。
4.3.20 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罐頂壁厚不小于4mm時,或其高度大于60m的條件下、罐頂壁厚和側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接地,且接地點均勻布置、不應少于2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應大于18米。
4.3.21 防直擊雷的專設引下線距出入口或人行道邊沿不宜小于3m。
4.3.22 引下線與易燃材料的墻壁或墻體保溫層間的距離應大于0.1m。
4.3.23 在建筑物引下線附近保護人身安全采取的防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的措施,應符合符合GB50057-2010中第4.5.6條、GB50601-2010第5.1.1條第3款的規定。
4.4 防閃電感應的措施
4.4.1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具有危險爆炸環境的第二類建筑物應采取閃電感應的措施,并應符合GB50057-2010第4.2.2條、第4.3.7條規定。
4.5 防閃電電涌侵入措施
4.5.1 防雷各類建筑物應采取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
4.5.2 所有進出建筑物的可導電物(包括金屬管道、電纜金屬外皮、弱電線纜的金屬屏蔽層、光纜的加強筋等)均應在LPZ0A或LPZ0B區與LPZ1區界面處做等電位連接。
4.5.3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與防閃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筑物100m以內的管道,宜每隔25m接地一次,其接地沖擊電阻不應大于4Ω。
4.5.4 低壓配電系統電涌保護器的設置
a) 電壓保護水平應(Up)小于所保護設備的絕緣耐沖擊電壓額定值(Uw)。
b) 電涌保護器的安裝位置:建筑物的低壓配電進線處、屋頂(室外)用電設備的分配電處、電梯設備、電子信息機房(如計算機機房、消監控機房等)的分配電處及規范規定的其他場所。
c) SPD與被保護設備之間的線路超過10m時,宜加裝SPD。
d)低壓配電系統中安裝的SPD,其后備保護裝置若采用熔絲,熔絲參數應符合GB50057-2010 附錄J的規定。
4.5.5 天饋線路和信號線路應在LPZ0A或LPZ0B與LPZ1區的交界處安裝SPD。
4.5.6 置于戶外攝像機的輸出視頻接口應安裝SPD。
4.5.7 消控室與“119”報警指揮中心之間聯網的進出線路端口應安裝SPD。
4.5.8 電源電涌保護器連接導線最小截面積宜按GB50343-2012中表6.5.1取值。信號線路電涌保護器的連接導線最小截面積應符合GB50343-2012中6.5.3條第2款的規定。
4.5.9 電涌保護器的其他要求:
a) 無明確的產品安裝指南時,電壓開關型SPD與限壓型SPD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宜小于10m,限壓型SPD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宜小于5m。當SPD之間的線路長度分別小于上述的10m或5m時應加裝退耦的電感(或電阻)元件。生產廠明確在其產品中已采取能量配合的技術措施時,可不再加裝退耦元件。
b) SPD兩端連線應短且直,總連線長度之和不宜大于0.5m,如有實際困難,可按GB50601-2010附錄D中圖D.0.7-2所示采用V型連接。
4.6 接地
4.6.1 防雷接地與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4.6.2 電氣和電子系統不應設獨立的接地裝置。
4.6.3 當互相鄰近的建筑物之間有電氣和電子系統的線路連通時,應將其接地裝置互相連接。
4.6.4 外部防雷裝置的專設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若建筑物采用基礎接地時,宜在基礎防腐層下面的混凝土層內敷設人工環形基礎接地體。
4.7 等電位連接及屏蔽
4.7.1 應在建筑物入戶處設置環形閉合總等電位接地端子(帶),并應將其就近連接到環形接地體、內部環形導體,或在電氣上貫通并連通到接地體或基礎接地體的鋼筋上,環形接地體和內部環形導體應連到鋼筋或金屬立面等其他屏蔽構件上,宜每隔5米連接一次;在建筑物電氣豎井、電子信息機房、設洗浴設備的衛生間、游泳池及沖淋房等潮濕場所應設置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
4.7.2 穿過后續各個防雷區界面的所有導電物、電氣和電子系統的線路均應在界面處做等電位連接。各種屏蔽結構或設備外殼等其他局部金屬物也應連到局部等電位連接帶。
4.7.3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內部防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層處,以下物體應與防雷裝置做防雷等電位連接:建筑物金屬體、金屬裝置、建筑物內系統、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線。
b) 總等電位接地端子與接地裝置的連接應不少于2處。
c) 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應就近與所在樓層的結構主鋼筋進行電氣連接。
d) 強弱電豎井內的接地干線(PE或PEN線)應與樓層等電位接地端子進行電氣連接。
e) 電子系統設備機房的等電位連接應根據電子系統的工作頻率分別采用星形結構(S型)或網形結構(M型)。
f) 機房內電氣和電子設備的金屬外殼、機柜、機架、金屬管、槽、屏蔽線纜金屬外層、電子設備防靜電接地、安全保護接地、功能性接地、電涌保護器接地端等均應以最短的距離與等電位連接網絡進行連接。機房等電位連接網絡應與共用接地系統連接。
g) 進入建筑物的電源線宜穿金屬管埋地敷設,無屏蔽層的信號線纜應穿金屬管埋地敷設,金屬管應就近與等電位連接板可靠連接。
4.7.4 所有與建筑物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屬件都應等電位連接在一起,并應與防雷裝置相連。但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獨立接閃器及其接地裝置除外。
4.7.5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高度超過滾球半徑的建筑物外墻內、外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金屬物的頂端和底端,應與防雷裝置等電位連接。
4.7.6 等電位連接可采取焊接、螺釘或螺栓連接等連接方式。當采用焊接時,應符合GB50601-2010第4.1.2條第4款的規定。
4.7.7 各類等電位連接導體最小截面積應符合GB50343-2012表5.2.2-1的規定。
4.8 其它
4.8.1 建筑物內電子系統的布線應符合GB50343和GB50601的規定要求。
4.8.2 玻璃幕墻安裝高度超過120m的應提供雷擊沖擊試驗報告。
4.8.3 幕墻防雷可參照《建筑幕墻工程技術規范》(DGJ08-56)中第八章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4.8.4 本章中未涉及的,參照本規定第三章所列規范、規定及標準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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