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建:擬將存在行賄記錄的企業個人列入“黑名單”
7月6日,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國章因行賄犯罪等,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在此之前,福建省龍海市委臺工辦原主任、室務會召集人吳志鴻因收受鄭國章等人賄賂等,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行賄人和受賄人都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這是福建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要求,依據監察法賦予的監察權限,向“圍獵者”與甘于被“圍獵者”亮劍的一個縮影。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讓行賄者和受賄者付出應有代價,壓縮‘圍獵’與甘于‘被圍獵’的生成空間。”福建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劉學新強調。省紀委監委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及通信、金融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情況通報和線索移送等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受賄行賄一起查”工作合力。
今年4月,寧化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原副局長張志龍因受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徇私枉法等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涉及向其行賄的江某等3人也分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今年5月,詔安縣官陂鎮原黨委書記張俊榮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涉及向其送錢的11名村“兩委”候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并受到嚴肅處理。
受賄行賄一起查,是對腐敗零容忍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發現和突破腐敗問題的關鍵一招。《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行賄人同時給受賄人、行賄人以巨大震懾,能有效防止當事人訂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隱匿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今年2月,龍海市紀委監委對該市市委臺工辦原主任、室務會召集人吳志鴻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龍海市監委果斷對涉嫌行賄的私營企業主鄭國章采取留置措施。在審查調查中,鄭國章交代了多次向時任龍海市白水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吳志鴻行賄的違法犯罪事實,令吳志鴻心理防線迅速坍塌,如實交代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實踐證明,果斷對鄭國章采取留置措施,對該案的快速突破,起到了關鍵的作用。”龍海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郭武俊表示。
“受賄行賄一起查,對行賄者形成強大的震懾作用,有利于推動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行賄的良好氛圍。”惠安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林育偉表示。在這種高壓態勢下,今年4月,潛逃5年之久的“兩非”行賄人員陳錫民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動來到惠安縣監委投案。
“在嚴查行賄者本人的同時,對于其通過行賄獲取的不正當利益,也要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沒收、追繳和取消,讓‘圍獵’者付出沉重代價。”福建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加強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協作,將存在行賄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列入“黑名單”,在行政許可、評先創優、資格評定等方面予以限制,真正讓行賄者寸步難行。
來源:福建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