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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雷法規
上海市防雷協會成立于2012年12月19日,上海市防雷協會介紹、協會簡介 工作機構 協會章程 協會領導
2021-11-20 09:14:56

    搜狗截圖21年11月20日0919_4.png上海市防雷協會成立于2012年12月19日,現有企業會員單位120家。協會理事29人,設會長1人、副會長6人、秘書長1人、監事2人、監事長1人。協會管理機構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指導單位為上海市氣象局。協會性質是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宗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任務要求,大力推進防雷減災事業,組織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促進防雷減災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為上海市降低雷電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出貢獻。
    協會業務:制定防雷行業發展規劃,拓展防雷減災專業市場;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信用評價工作;開展防雷技術研究和專家咨詢,參與技術標準制定;組織業務培訓宣貫,開展學術交流;承接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專業資質評審,開展防雷服務質量監督等。
    協會遵循防雷成員、服務會員、造福人民的理念開展工作。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3年,到期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理事由會員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本會的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批準會員的吸收;
(六)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2人,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任期已滿,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會;
(二) 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由理事會決定。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秘書長一名,一般為專職,實行聘任制,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長職責為: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由理事會決定。
(三) 協助會長與副會長的管理工作,協調管理各部門主要人員的工作,對協會人事管理提供指導與協助。
(四)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上海市防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防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Lightning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SHL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市從事防御雷電減災工作(以下簡稱防雷減災),具備一定數量的科技和生產人員的科研、培訓、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政府部門聯系從事防雷減災工作的單位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任務要求,大力推進防雷減災事業,組織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促進防雷減災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為本市降低雷電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氣象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制定防雷業發展規劃,建立本市防雷業自律機制,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促進我市防雷減災工作有序健康發展;
(二) 接受有關部門的委托(或授權),對本市防雷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檢測質量的監督;對防雷業從業人員進行能力評定;組織防雷檢測資質評審工作;搭建防雷檢測綜合管理平臺對檢測機構進行管理,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組織檢測機構間比對,能力驗證,質量管理體系檢查等協調管理工作;
(三) 拓展本市防雷減災專業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防雷產品或者服務;
(四) 參與制訂本市防雷技術標準,組織開展防雷減災學術研究與交流,學習推廣防雷減災新技術及標準,促進防雷減災科學技術的發展;
(五) 編輯出版防雷減災專業刊物和科普讀物,開展學術交流,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宣傳普及防雷減災知識,舉辦防雷技術及產品展覽;
(六) 組織防雷科學技術講座和對會員進行業務培訓;
(七) 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發布損害預警,反映防雷減災專業工作者的訴求,維護防雷減災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 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會與其他經濟組織相關的事宜;
(九) 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業內整體利益的會員,采取相應的業內自律措施;
(十)  接受政府授權參與單位從業資質和個人從業資格認定,出具公信證明;
(十一)  開展民間國際防雷減災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境內外防雷減災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與協作,建設防雷公共服務平臺;
(十二)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托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開展防雷技術研究、業務培訓和咨詢;參與技術標準制定、普及相關知識;承接政府授權或委托的相關事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 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在上海市從事與防雷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同意并執行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
(二) 經本會理事會批準。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牌、證。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科普及其它活動;
(四) 優先取得本會合作編印的刊物;
(五)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研究、培訓、科普及其他活動;
(四) 及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退會時,應提出書面退會函,并交回會員相關證書。會員無故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后答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
(三)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的,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通過:
(一)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二)協會章程修改;
(三)理事的選舉、罷免。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由會員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3年,到期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本會的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批準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4人,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 熟悉防雷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 會長、副會長選舉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任期已滿,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行業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會;
(二) 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由理事會決定。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秘書長一名,一般為專職,實行聘任制,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長職責為: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由理事會決定。
(三) 協助會長與副會長的管理工作,協調管理各部門主要人員的工作,對協會人事管理提供指導與協助。
(四)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1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常規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一) 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 協會專職人員及聘任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為會員利益及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財產及其孳息不可用于分配,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 年3月24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會長:陳華暉
副會長:楊震 吳勇 李永燕 丁鈞鈞  黃悅 伍先德
秘書長:王肅 
監事長:馬月進
監事:孫德華 王媛媛情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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